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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糖公司所有土地借予海軍入為軍事用地,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會議日期 73 年 11 月 28 日

內文

行政院73.11.28台七十三內第一九六二二號函「土地法第四條所稱公有土地,係指國有、省有、市縣有及鄉鎮有土地而言。本案台糖公司為依公司法組織之營利法人。其土地屬法人所有,故不得援用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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