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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可否興建廢水處理廠疑義

會議日期 77 年 10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77.10.27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七一四號函本案建寶食品公司,據 貴廳函稱,民國五十九年八月核准設廠時為都市計畫未設定區,非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核准登記有案之合法工廠;且該公司擬設廢水處理場所使用土地,為都市計畫保護區,不屬工廠登記土地,自無本部六十六年二月三日台內營字第七一三○五三、四月二日台內營字第七二六六三七號函規定之適用。唯涉都市計畫法 貴省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應請 貴廳本於職權衡酌實際情形,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三條之立法意旨及同法 貴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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