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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農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前之丁種建築用地建築物改建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0.7.8營署中城字第1000038823號函

一、查本部90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係為進一步放寬上開條文有關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之認定範圍,爰將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仍須變更為建地目之規定刪除,以確實保障其所有權人之權益。

二、本案仍請貴府依本署95年9月21日營署中城字第0950044997號函說明三、四之規定,確實查明依法認定後,本諸權責依前開規定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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