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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請釋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原有房屋陳舊,全部擬予拆除重建者。」若申請人持有共有住宅,且未設籍該處,得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2.12.18營署宅字第0920076707號函依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日台內營字第8078151號函略以:「...共同持有住宅其面積不符居住標準或擁有十二坪以下(或共同持有)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且無居住之事實者,...得列入承購(租)國宅之資格。」復依本署七十九年二月十日營署宅字第0484號函略以:「持有共有住宅,非供本人居住,其持有持分面積顯不符居住標準者,得列入承購(租)國宅之資格;上述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予以審定。」本案有關持有共有住宅得否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方式,請逕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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