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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市場用地」經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其都市計畫說明書未註記可以多目標使用,可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開發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6.15營署都字第一九二七九號函按「非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作多目標使用時,得免再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六點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次查「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之使用」,前經本部八十四年五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三一三六號函釋示在案,本案仍請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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