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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興建橋樑,其下方擬設置守橋部隊營舍及控制室,是否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並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88.7.27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九七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五點、第十一點(甲)分別規定,「....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以同時整體闢建完成為原則,...」、「高架道路下層得作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使用」,復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主要公共設施得按主要計畫興建。准此,本案用地如係屬主要計畫道路之架高路段,且都市計畫書規定得作多目標使用,自可依上開方案規定,作守橋部隊營舍及控制室使用,免受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關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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