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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案經縣都委會決議「退回鄉公所重測地形圖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疑義

會議日期 74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4.11.15台內營字第三五七七五三號函查「變更霧峰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既經縣都委會決議「退回鄉公所重測地形圖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此所謂「再依法定程序辦理」,自包括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審議等法定程序。至於原公民或團體所提異議,應由辦理機關分別以書面通知原異議人,於該變更案重新公開展覽法定期間內重新提出,以維人民權益。又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之規定,係指都市計畫之內容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或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始得免辦公開展覽,與縣都委會決議本計畫案「退回鄉公所重測地形圖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之處理情形有別,應無適用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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