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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樁位公告期間,接受申請複測機關之認定

會議日期 70 年 06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70.6.25台內營字第三○一○三號函本案都市計畫樁位之公告,既由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且於公告文內敘明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府申請複測,其複測之受理機關,自應為屏東縣政府。至於釘樁測量工作,係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即行辦理者,其有關樁位之測定管理自應適用上開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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