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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電力、電信公司以契約租用電桿、管道等設施設置架空纜線或地下管線者,是否得課徵道路使用費?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95.5.24台內營字第0950802762號函市區道路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查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依本標準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有關附表第11項第4點之使用人另依協議繳納租金得將使用係數訂為0乙節,應指設置管線或設施者已向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取得協議並繳納租金者。準此,本案固網、有線電視業者向電力、電信公司以契約租用電桿、管道等設施設置架空纜線或地下管線者仍應課徵道路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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