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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農業區設置垃圾焚化爐,是否可認定該焚化爐為公用事業設施

會議日期 77 年 07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7.7.15台內營字第六一五八二三號函本案高雄縣政府擬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設置垃圾焚化爐,涉及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廿七條之規定,應請貴府本於職權,逕行核處。惟為應地方垃圾焚化爐設置之需要,在不妨礙該農業區之農事經營、鄰近環境衛生及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下,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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