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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面臨六公尺計畫道路之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得否僅供運輸業辦公室設置使用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6.14營署都字第一四九一八號函本案前經本署函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並准據高雄市政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三六六八號函、經濟部商業司同年三月三日經(八九)商五字第八九二○二五八三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四○一○○號函復意見送署在案。依北、高二府目前辦理情形,營利事業於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申辦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時,如其辦公室申設地點經各該府審查確屬辦公室使用性質且符合相關法令,得與其營業場所分開辦理登記,惟日後如有違規使用之情事發生,仍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是以,本案面臨六公尺計畫道路之住宅區土地申請設置僅供運輸業辦公室使用,如經貴府審查屬實,應可准其設置,並請參考北、高二府後續處理情形辦理,以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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