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八德市公所辦理「桃德路至茄苳溪段排水箱涵工程」使用私有地埋設管線,是否能以徵收方式為之乙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4.29營署工程字第0910023571號函下水道法第十四條: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前開法令尚無得以徵收為之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91.4.29營署工程字第0910023571號函下水道法第十四條: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前開法令尚無得以徵收為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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