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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縣政府為新店市公所辦理許道淑君申請退還工程受益費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88.7.3台內營字八八七三七五一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規定應於工程開工前三十日內為之,並予公告三十日;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工程受益費數額,連同該項工程受益費簡要說明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本案工程受益費既於七十年一至十一月間開徵,其徵收數額應依公告時徵收標的(土地及其改良物)計算,且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繳納期限為一個月,該工程受益費應於七十年間完徵。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已有規定申請復查時程,工程受益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亦明確規定逾期不予受理。許君應繳之工程受益費既延宕十餘年始繳納,自無申請復查退還規定之適用;且本案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已完徵,徵收當時許君所有徵收標的權利並未減少,許君爰引十餘年後(八十二年)地籍重測之結果申請退還工程受益費,非屬溢繳,自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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