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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案內劃設古蹟,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及古蹟保存區,其有關法令依據及範圍劃設之原則

會議日期 72 年 10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72.10.28台內營字第一八八四四九號函台北市政府研提都市計畫範圍內劃設古蹟,古蹟保存區,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其法令依據及範圍劃設原則,除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名稱,為避免過於紛雜,宜均修正為保存區外,其餘准照 貴府所擬意見辦理,至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在省市施行細則未規定前,可於各該都市計畫書中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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