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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油公司擬於非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建站疑義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75.7.16台內營字第四二三○二六號函關於中油公司擬於非「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建站時,一律以會勘方式,如不影響土地分區使用,即准予先行建站,以應地區民眾用油之需要一案,仍應依照本部七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一○四二六六號函之規定辦理。

附註:71.8.16台內營字第一○四二六六號函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電信機房、郵政局、加油站等公用事業用地,業經全部興闢完竣,仍不敷使用時,或計畫範圍內並未設置各該公用事業用地,而各該公用事業單位已購得土地,確需於短期內興建各該設施者,請當地地方政府會同各該公用事業單位前往實地勘察,認為該公用事業設施之興建,並不牴觸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亦不妨礙公共安全及附近之土地分區使用時,可准依照現行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先行興建。如經當地地方政府勘查結果認為有妨礙附近之土地分區使用時,應詳敘理由報本部核辦。

(二)請省市政府責令所屬於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規劃設置前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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