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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興建輸電線路鐵塔用地,申請徵收私有土地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0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2.1.15台內營字第一三二九一八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二...。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本案台電公司為急需興建輸電線路鐵塔用地,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逕洽該管地方政府變更都市計畫,無須提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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