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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市區道路工程中設有行車地下道者,其兩旁寬度在三公尺以上之迴車道,可否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二條定,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乙案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5.7.2台內營字第四二三○一○號函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區道路工程中,設有行車陸橋、地下道或高架道路者,其兩旁之車道寬度在三公尺以內者,自各該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之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本案行車地下道兩旁車道寬度在三公尺以上,故不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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