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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區設置建築廢物處理場,是否可認定該處理場為公用事業設施

會議日期 77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77.12.31台內營字第五五九四八七號函本案台中市清潔管理所擬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設置建築廢棄物處理場,應請貴府依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意旨,本於職權,逕行核處。惟若貴府認為該處理場係屬公用事業設施,應請切實審查不得妨礙農業區之農事經營、鄰近環境衛生及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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