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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重新指定「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為「下水道機構」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4.15營署工程字第0910005484號函下水道法第六條規定,縣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包括第四款所列縣(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第五款所稱有關縣下水道事宜等項。依上開規定,凡縣轄區內有關下水道諸事宜,均為縣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查新竹工業區雖為經濟部所屬,惟位處新竹縣境,貴府依法仍負監督與輔導之責,故本案仍應由貴府本諸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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