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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登報公告未依規定載明公告地點,應否辦理重新公告

會議日期 70 年 11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70.11.21台內營字第五二七七一號函本案新港鄉公所辦理通盤檢討前之公告,如確經貴府查明該鄉公所業將公告分別於轄區明顯易見之地區三十餘處張貼,並向村幹事說明公告時間、地點及內容,由各村幹事以廣播為宣導,收到人民提供意見五十四件屬實,為免浪費人力、物力、延誤檢討時效,可准免再行公告。惟今後應確實督導所屬確實依照規定辦理,至新港鄉公所辦理公告缺失,並應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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