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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因故調整更新單元範圍執行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96.6.13內授營更字第0960803830號函本部96年1月8日內授營更字第0950808014號函送研商會議結論(二)有關「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示修正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 3項後段規定,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通知實施者修正而言。至個案之實際認定,宜由貴府依上開規定,並考量實際情況,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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