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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加油站」用地,得否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全數兼營

會議日期 86 年 09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86.9.6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一六二二號函查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加油站得兼營汽、機車之潤滑油脂、簡易保養、洗車、汽機車用品、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設置自動販賣機及代辦汔車定期檢驗,惟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又查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加油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法僅得作其指定用途之使用,如擬作其他用途之使用,其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定有明文。準此,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加油站用地擬兼營或全數兼營其他項目,仍應依上開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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