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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可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作為汽車客運公司之停車場乙案

會議日期 82 年 0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82.2.16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一二○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園用地與得准作汽車客運使用之分區,兩者之規劃配置原則不同,使用管制各異,又據交通部路政司82.1.20路台(82)機字第○○五二號函稱,汽車運輸業應設置業務必要之停車場,自以設置永久性之停車場較能符合運輸業之特性與需求。復查公園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之停車場,係以補充當地停車設施不足,供為不特定人使用為主;其在未經政府取得前,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興建停車場,亦係臨時性之設施,是以都市計畫公園用地依上開方案或辦法興建之停車場,不宜充作汽車客運業依法應附設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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