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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歷史街區建築物,其容積移轉計算公式得否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93.9.15台內營字第0930010417號函查旨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得申請辦理容積移轉。上開條文所稱應予保存之建築,涵括整體歷史文化風貌之保存。次查同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增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者,其可移出容積及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計算,得於修正施行後五年內,依修正施行前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是以,旨揭歷史街區既經貴府基於保存整體歷史街道傳統文化風貌考量,於該辦法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循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劃定作為實施容積移轉之範圍,其範圍內之建築物自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辦理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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