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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徵收道路工程受益費,業已完成法定徵收程序,有關位於地下道兩側受益範圍內土地之受益面工程受益費,是否准予減免乙案

會議日期 77 年 07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77.7.21台內營字第六一五八五五號函工程受益費之免徵應合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惟為顧及實際狀況,如道路工程遇有立體交叉(如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等特殊情形)通過時,其受益線及受益面之工程受益費得由主辦工程機關依事實認定,降低其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並須於徵收計畫書中載明,但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至已完成徵收程序者,應先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程序,重新修正徵收計畫書,始得降低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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