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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基隆市政府得否指定 貴校為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或場所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97.3.12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1864號函依下水道法第8條第2項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目的在處理污(廢)水、防治污染及維護環境衛生,故凡達一定規模者,應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 貴校學生人數若達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稱新開發社區規模以上者,則其污染量相當,在公共下水道尚未到達前,主管機關自得本諸權責依前開規定,指定 貴校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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