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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基地面臨道路對側堤防用地進出匝道部分是否得視為道路並計入道路寬度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3.12.15營署都字第0932920341號函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及第14條第5款規定: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延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次查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本案之堤防用地非屬市區道路用地,該用地上之進出匝道得否視為道路併計入道路寬度,涉關都市計畫法貴市施行細則、貴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0條之訂定意旨及事實認定,係屬貴管,請依法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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