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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書圖疑義

會議日期 74 年 04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74.4.25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二八號函本案永和市潭墘段潭墘小段九九─二一地號土地於民國六十一年發佈實施之永和都市計畫修訂圖既為住宅區,而計畫說明書內並無變更為住宅區之記載,顯為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應請依本部68.3.13台內營字第九四二號函檢送之營建業務協調會談第六次會議第八案決議辦理。

附註:營建業務協調會談第六次會議第八案決議:

案由: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包括變更都市計畫),如發現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時,究竟以計畫圖為準或說明書為準提請討論。

決議:都市計畫書圖不符時,應查照其錯誤原因予以訂正,並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但不受定期通盤檢討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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