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市小港第二公有市場原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不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之規定,辦理個案變更為市場用地

會議日期 72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72.3.11台內營字第一三三八六二號函經查高雄市小港區第二公有市場因承租人違反「小港商場所有權贈與承諾合約書」第三條之規定,自五十一年起拒繳市場租金,同時更擅自轉讓,作為住宅使用,已不具市場型態,加以該公有市場面積,臨接道路寬度均不符合法令規定,在五十九年發布實施之「小港特定區計畫」以及七十年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雄市小港特定區部份商業區為市場用地案」中,基於都市發展需要,未將該公有市場規劃為市場用地,並未違反前開合約書第一條不得任意變更之規定。

本案擬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顯與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不合,似仍以依本部71.9.21七十一台內營字第一一二七一○號函示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高雄市小港第二公有市場原址為都…」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