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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鐵路車站特種建築物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93.9.6台內營字第0930010155號函查「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具備申請書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等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明定。又查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是以行政院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核可之特種建築物,僅能排除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並無排除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準此,本案鐵路車站特種建築物,申請作多目標使用,仍應依旨揭辦法規定,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後,再依上開建築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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