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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苗栗縣政府函為三公尺以上之溝渠部分加蓋,部分未加蓋,可否認定大排水明溝及其超越之部分可否不予計徵受益費

會議日期 75 年 06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75.6.2台內營字第四一六一一二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大排水明溝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該大排水溝邊線為止,超越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旨在避免受益面內因特殊地形之阻隔,而無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仍須負擔工程受益費之不合理現象。本案請衡酌實際狀況及受益程度,依上開規定意旨,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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