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止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設計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即日生效
內文
內政部101.8.23台內營字第1010807951號函說明:
一、本準則係依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重建住字第二七五一七號函訂定。
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於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廢止,爰本準則已無適用必要。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101.8.23台內營字第1010807951號函說明:
一、本準則係依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重建住字第二七五一七號函訂定。
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於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廢止,爰本準則已無適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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