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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自95年10月11日起,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調整為年息2.8厘;銀行融資部分調整為年息3.1厘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95.10.13內授營宅字第0950806310號函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575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9厘。(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875機動調整。

二、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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