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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已劃定為「河川區」者,於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時,可否認定屬「公共設施用地」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89.5.19台內營字第八九○五八八八號函按都市計畫法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查都市計畫「河川區」,係依據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劃設之使用分區,非屬依據同法第四十二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大里溪整治計畫下游河段之工程用地如經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於已發布實施之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劃設為「河川區」,自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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