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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可否共同申請無農舍證明,並於同筆土地興建農舍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4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88.4.9台內營字第八八○四一五六號函「按農民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之證明應檢具其住所距離十公里範圍內所有耕地之土地及房屋清冊..」..所稱「所有耕地」應包含夫妻名下所有耕地均須合併檢討,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O六五八九號函示在案;次查本部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O三九三九號函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應為起造人所有。是本案夫妻擬聯名共同申請無農舍證明,並於同筆土地興建農舍乙節,如經查核該農地所有權為夫妻所共有,且夫妻所有耕地均無農舍者,始得依有關規定核發無自用農舍證明,並共同為農舍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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