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國家公園範圍內違法將農地變更使用,開挖為養殖池,確對水源、水質、景觀及生態產生重大影響,應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嚴予取締
內文
內政部75.6.25台內營字第四○四一五四號函附國家公園農地違法開挖為養殖池之環境影響要項表乙份。
一、影響生態水土流失。
改變生物種組成,產生優勢種或稀有種滅絕的可能。
產生水華現象,河口最易發生。
土質鹽化,改變鄰近地區植被及生物。
改變生物棲所。
傳染魚病、危害其他生物。
二、影響水質河水溶氧量降低。
河水營養鹽優養化。
增加河水鹽度,影響原棲息生物的適應性,甚至遷移或死亡。
噴灑藥物增加河水毒素。
水土流失增加河水混濁度。
三、水源取用影響自來水用水之不足。
灌溉用水之不足。
河川之流速及流量減少。
地層下陷。
四、影響人文景觀改變土地利用型態,由農業轉變養殖。
破壞獨特地理景觀,魚塭設施(防水壩、堤防、工寮、輸送管線、電桿)什陳,影響觀瞻。
人口快速成長,增加廢棄物、建築面積,改變地形地物及自然景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