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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市政府函為土地經法院撤銷拍賣,原拍定人代繳該土地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可否退還或應如何處理請釋示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88.6.4台內營字第八八○五七五一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標的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規定為「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又該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復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二、依前開條文之意旨,工程受益費徵收標的之買賣移轉應屬兩造間私權行為,其承諾或代繳之工程受益費除重複繳納外,依前開條文程序辦理者,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退費。惟經法院拍賣復撤銷者,原拍定人已非徵收標的(土地或其改良物)所有權人,亦即非工程受益人(經法院撤銷拍賣,徵收標的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其原承諾或代繳之工程受益費,係為拍得標的移轉登記所為,非屬與原土地或改良物與所有權人間私權行為,該承諾或代繳之工程受益費自得應其申請撤銷原承諾或退回代繳之工程受益費,並回復由原標的所有權人徵收之。

三、前開經法院撤銷拍賣之拍定人如申請退回代繳工程受益費,應具「代繳」之事實證明文件方得辦理,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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