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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跨越兩行政轄區之特定區計畫辦理通盤檢討疑義

會議日期 72 年 10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72.10.27台內營字第一八八五二三號函關於臨海特定區計畫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工作乙案,准照 貴府所擬意見辦理。

附:台灣省政府72.10.6七二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二九八號函全文:

臨海特定區計畫跨越高雄市、高雄縣鳳山市行政區域,原設立之目的為解決高雄臨海工業區員工居住問題,目前該特定區已按設定目的開發完成,且改制後高雄市所轄部份,業已個別辦理通盤檢討,並報奉內政部核定發布實施在案,台灣省高雄縣部分因面積較小(占特定區面積五分之一),為便於行政管理,擬由高雄縣政府於辦理鳳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併案辦理,並將臨海特定區範圍(高雄縣部份)納入鳳山都市計畫內。

臨海特定區計畫原係由省府擬定,而鳳山都市計畫係高雄縣政府擬定,可否由高雄縣政府併案辦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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