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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公共使用,其列舉之「衛生及福利設施」是否包含「政府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案

會議日期 82 年 07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82.7.21台內營字第八二八二八四一號函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對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各應具備之條件已有明文規定。本案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公共使用,其列舉之「衛生及福利設施」於方案說明欄內述明,包括醫院、診所、助產士、衛生所(站),員工消費合作社非上開方案說明欄列舉之項目,應不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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