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釋復徵收工程受益費疑義乙案
內文
內政部77.2.29台內營字第五七四五一三號函按本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五五八二五七號函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六條完成法定徵收程序,嗣後因原公告內容极事實變更,應以修正後之公告為準。係就其公告內容及事實變更而言,其權利義務之確定日期仍應以原公告日期為準;又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原公告後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辦理移轉,公告修正如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有變動時,自應以變動後之繳納義務人為受益對象。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7.2.29台內營字第五七四五一三號函按本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五五八二五七號函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六條完成法定徵收程序,嗣後因原公告內容极事實變更,應以修正後之公告為準。係就其公告內容及事實變更而言,其權利義務之確定日期仍應以原公告日期為準;又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原公告後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辦理移轉,公告修正如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有變動時,自應以變動後之繳納義務人為受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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