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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釋復徵收工程受益費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77 年 02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77.2.29台內營字第五七四五一三號函按本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五五八二五七號函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六條完成法定徵收程序,嗣後因原公告內容极事實變更,應以修正後之公告為準。係就其公告內容及事實變更而言,其權利義務之確定日期仍應以原公告日期為準;又土地所有權人若於原公告後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辦理移轉,公告修正如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有變動時,自應以變動後之繳納義務人為受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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