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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市區道路工程中設有行車地下道者,其兩旁寬度在三公尺以上之迴車道,可否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二條規定,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案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75.5.20台內營字第四一○一九五號函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第二十二條所稱之「車道寬度」,係指能供車輛通行之寬度。該條文規定車道寬度在三公尺以內者,自各該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之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並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本案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無法比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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