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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舊有學校設置專用下水道之人數計算等相關問題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5.3.29營署工程字第0950015050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稱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500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100住戶以上之社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依前開規定,舊有學校增建教室,使用人數達500人者,直轄市、縣(市)下水道主管機關得指定該增建部分設置專用下水道。至其使用人口計算方式,依前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使用人數方式計算,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二、至專用下水道指污水收集管渠、污水處理廠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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