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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單親弱勢家庭承購待售國宅得按待售國宅公告售價之八成出售,惟不得超過原核定成本售價七折為限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2.7.2台內營字第0920087548號函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一三一號函示,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單親弱勢家庭承購待售國宅得按待售國宅公告售價之八成出售,惟為考量提供九二一震災受災戶承購之國宅係以原核定成本售價七折辦理出售,為避免造成爭議,有關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之單親弱勢家庭雖仍按待售國宅公告售價之八成承購,惟不得低於原核定成本售價之七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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