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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鄉街計畫之擬定及變更案,草案擬定後可否於鄉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先辦說明會及公開徵求異議,供鄉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會議日期 77 年 09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77.9.12台內營字第六三三二○九號函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中所稱之「該管政府」,係指省(市)政府或縣(市)(局)政府而言;有關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事宜,同法 貴省施行細則第七條已有補充規定。為避免重複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情事,致影響都市計畫實施時效,鄉街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案,草案擬定後之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應請於鄉公所報送該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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