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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所詢汽車保養場應否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歸屬C1類組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8.15營署建管字第64718號函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附表二規定,「工業倉儲類」(C類)中屬1組別之定義為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使用項目列舉為加油(氣)站、車庫、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等,屬2組別之定義為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使用項目列舉為一般工廠、工作場、倉庫等;另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一點規定,「....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附表一未列舉之使用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使用類組認定之」,是本案請貴府依前揭辦法及要點本於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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