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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華巍湖濱山城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案之公共設施土地捐贈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8.1.25營署綜字第○一七八六號函

一、學校代用地係編定為建築用地,贈與縣(市)政府時,應簽訂贈與契約,並註明標售所得之費用,應作為在該基地學區範圍內購買學校用地及建校之費用。前項贈與契約應於縣(市)政府審查開發許可或建築執照(非山坡地)同意前完成之。

二、本案公共設施之污水處理場及學校代用地贈與貴府,即屬貴府所有,至於由貴府何單位承受、管理及本案捐贈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目前無相關規定,請貴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本案係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案,無繳交變更回饋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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