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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6 年 08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86.8.12台內營字第八六○六○三一號函

一、本案依據東源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請釋函中所敘,該公司係依據首揭要點規定,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與毗鄰保護區之土地為「物流業特定專用區」,其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物流中心業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面臨廿公尺以上道路,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依該事業計畫審核規定審查並提經該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台灣省政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准予在乙種工業區內設置之情形不同,自無上開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關於依首揭要點規定申請變更為物流業特定專用區時應面臨多少寬度道路,首揭要點並無限制規定,惟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仍須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酌個案面臨道路之寬度、周邊地區交通狀況及整體規劃配置情形,決定是否准其變更。至於位於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內土地可否依首揭要點規定申請變更為「物流業特定專用區」乙節,查首揭要點第二點業已明定該要點適用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是以,都市計畫甲種工業區內之土地自可依首揭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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