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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為客貨運輸業得否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之自有或租用停車場內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1.10.3營署都字第○九一○○六二一九九號函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僅放寬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得於住宅區設置,而其相關之附屬設施則不在允許使用之範圍內,以維護住宅區之居住安寧、公共安全及衛生。準此,位於住宅區之客貨運輸業停車場擬申請附設自用加儲油設施,與上開條文規定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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