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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管理事宜,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辦理

會議日期 85 年 0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85.1.15台內營字第8572061號函依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由各該機關或機構建設並管理之。縣(市)政府為縣(市)下水道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縣(市)下水道有關事宜,在其所轄地區設置工業區,該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建設、管理,自應由縣(市)政府監督。

現行工業區設有管理中心(站),負責辦理工業區內專用下水道營運、管理事項,縣(市)政府自可依下水道法之規定,指定該管理中心(站)為工業區下水道機構,倘工業區內事業有違反下水道法規定之案件,應由該管理中心(站)移送縣(市)政府處理。若該管理中心(站)無法勝任下水道法所賦權責,則原開發工業區之機關(構),仍需依前揭規定,負責該專用下水道之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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