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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運輸業申請於貴省、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停車場,需否先徵得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同意書始可

會議日期 75 年 10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75.10.20台內營字第四四六六七四號函查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應設置在何種土地使用分區,前經本部函准經濟部65.10.1經(六五)工二七二三四號函表示意見略以:「為免影響未來工廠用地取得困難及工業區之整體發展,台灣省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應遵守下列兩點:(一)停車場用地,不得建造建築物。2.停車場設置地點及面積,應先徵得該管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嗣經本部四度邀集經濟部、交通部等有關機關會商,將上開經濟部所提意見納入會商結論,爰以本部65.10.21台內營字第七○五○七七號函據以規定在案;惟查乙種工業區可否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並未明文規定,準此,本案在台灣省政府尚未依法修正細則增訂有關規定前,仍請依照本部前函規定辦理;至於現行「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對於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之設置、核准機關已有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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